(2016)鲁01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永强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强,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674号原告黄永强,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济南市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管理中心职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娜,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强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