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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莫小妹与灵川县安缘宾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妹,灵川县安缘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莫小妹。被执行人灵川县安缘宾馆。经营者邹小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妹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罗绍刚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