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莫小妹与灵川县安缘宾馆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妹,灵川县安缘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莫小妹。被执行人灵川县安缘宾馆。经营者邹小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妹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己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青旺审判员 罗绍刚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