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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06号郭存瑞与刘兴霞、刘建满、孙秀花婚姻家庭纠纷划拨、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瑞,刘兴霞,刘建满,孙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郭存瑞,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7日,厨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刘兴霞,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18日,农民,甘肃环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刘建满,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2日,农民,住甘肃省环县。被执行人孙秀花,女,汉族,49岁,农民,住甘肃省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满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满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满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焕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