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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7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锐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锐才,陈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178号申请执行人谢锐才,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XX,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向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锟,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谢锐才与陈锟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8021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锟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887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