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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罗建伟与濮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伟,濮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644号原告罗建伟。被告濮发武。原告罗建伟诉被告濮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濮发武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0日,被告濮发武向原告罗建伟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期7天;月息为2%。因被告未按借据约定的期限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发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建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濮发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世罗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春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