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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某、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江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彭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世纪花园小区内,彭某负责望风,张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世纪花园小区紫光大厦1403、1102、704室及云梦楼3单元506室,在紫光大厦1102室被害人王某家中盗得人民币5200余元,后被民警抓获,所盗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严某、陈某的证言,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彭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动退赃。被告人彭某具有的量刑情节:1、从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