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郑建民与汪松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民,汪松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540号原告郑建民,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汪松林,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民诉被告汪松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民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建民负担。审判员 侯培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雍 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