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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唐道平、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道平,李小燕,何益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48号申请人唐道平,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申请人李小燕,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何益陵,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道平与被申请人李小燕、何益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道平于2016年6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小燕、何益陵2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唐道平供担保的2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