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滕连生与孙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连生,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滕连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成晶,农民。被执行人孙锋,无业。申请执行人滕连生与被执行人孙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滕连生欠款2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人滕连生表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滕连生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孙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滕连生撤销对被执行人孙锋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