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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晓亮、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晓亮,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抗19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晓亮。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工业园景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孙晓亮因与被申诉人凤凰(天津)自行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晓亮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津高民申字第1604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孙晓亮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5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津检民监(2016)13号民事抗诉书,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齐子良审判员  刘连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