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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80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茌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丙,现就读于茌平县温陈办事处希望小学。我与被告因婚前相互不太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严重不和,加之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基本义务,两人经常因琐事生气,被告也曾多次动手殴打我。2009年11月,因被告不务正业,我与被告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后回娘家居住,被告随即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丙由我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4年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李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二人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11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2009年初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告赵某及被告李某甲的家人至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1份、结婚证1份、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李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调查笔录2份、光盘1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虽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但二人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离家出走,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根据孩子生活现状,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浩宇由原告赵某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云华人民陪审员  杨大智人民陪审员  杭传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