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兆利、靳伟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兆利,靳伟杰,杨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兆利,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伟杰,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波,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再审申请人张兆利因与被申请人靳伟杰、杨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兆利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从未间断过向被申请人靳伟杰、杨红波催要借款,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原审法院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对杨红波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借款期限届满后不间断向被申请人杨红波催要借款,未超过保证期间,并提交证人于某证言和被申请人杨红波前妻张玉霞录音等证据,原审认为该证据仅证明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杨红波催要借款,无法证实其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本案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杨红波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张兆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兆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会平代理审判员 杨雷振代理审判员 刘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