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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徐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10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乙,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辩护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乙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乙及其辩护人柳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被告人徐乙进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XXX办公室(简称“XXX办公室”)工程咨询部工作。2009年XXX办公室注册成立了上海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并与XXX办公室工程咨询部合署办公,被告人徐乙兼任XX公司计划经营部经理,参与项目承接、合同谈判和签订等工作。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徐乙伙同XX公司总经理吴某(已提起公诉)、XX公司建筑咨询部经理牛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以在合同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专家费的方式,多次向评审单位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3.6万元。1、2013年6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龙域产业园生产用房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龙域集团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2、2013年7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XXX地块虹桥南北区建筑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3.2万元。3、2013年8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临空XXX-XXX地块商业(宾馆)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展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7万元。4、2013年8月、10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黄浦区XXX街坊地块、黄浦区XXX街坊地块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两次向送审单位上海滨江祥瑞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索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5、2014年1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瑞虹新城XXX号地块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4万元。6、2014年1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上海中成智谷创意设计中心二期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先后向送审单位上海中成智谷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2.1万元。7、2014年1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上海莘庄商务区XXX-XXX地块开发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8、2014年1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上海青浦豪盛商业广场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及复审中,先后向送审单位上海茂昌置业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人民币8,000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9、2014年2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宝松广场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10、2014年2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上海隆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隆视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11、2014年3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徐汇滨江XXX-XXX地块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保利建颖房地产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2万元。12、2014年4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南桥新城XXX-XXX-XXX地块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朗合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13、2014年6月,被告人徐乙等人在组织宝山区顾村镇XXX-XXX、XXX-XXX地块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技术评审中,向送审单位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索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徐乙主动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了所有受贿所得。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徐乙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徐乙系自首。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赔赃款,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吴某、牛某某、甘某某、胡某、王某、虞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庞某某、俞某、宗某某、彭某某、任某某、张某某、封某某、季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关于徐乙职责范围的说明、关于上海XX工作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任免的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材料、技术咨询合同、专家费申请、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乙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2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乙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乙系自首,且积极退赔贿赂款,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退赔的受贿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锡伟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