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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开遴与李萍、赵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遴,李萍,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开遴,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李萍,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被告:赵俊,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遴与被执行人李萍、赵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