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刑初60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6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工友田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刘某、陈某丙(均另作处理)、陈某丁光(已死亡)等人经商议后到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尚某KTV”饮酒。饮酒后,田某提议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次日下午2时许,由陈某乙电话联系贩毒人员并提供吸毒工具,田某出资300元购得冰毒。上述人员经商议后决定到被告人陈某甲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一社二十一队224号301房的住处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冰毒后,陈某丁光出现不适。当晚,陈某丁光经送广州市花都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某丁光符合因脑出血致呼吸与循环中枢衰竭死亡,疲劳,饮酒,吸毒等为脑出血的诱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当晚并非他提议去吸毒,死者陈某丁光也不是其叫去吸毒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与工友田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刘某、陈某丙(均另作处理)、陈某丁光(已死亡)等人到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尚某KTV”饮酒。饮酒后,田某提议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次日下午2时许,由陈某乙电话联系贩毒人员并提供吸毒工具,田某出资300元购得冰毒。上述人员经商议后,到被告人陈某甲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村一社二十一队224号301房的住处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冰毒后,陈某丁光出现不适。当晚,陈某丁光经送广州市花都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丁光符合因脑出血致呼吸与循环中枢衰竭死亡,疲劳,饮酒,吸毒等为脑出血的诱因。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新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证明;证人刘某、陈某丙、陈某乙的身份材料;证人陈某戊签字的收条及申请;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戊、黄某、许某、陈某乙、刘某、陈某丙的证言;证人黄某对其尿检结果的照片指认;证人许某对案发现场、案发现场的出租房的人员登记资料的照片指认;证人陈某乙、刘某、陈某丙对案发现场、尿液检测结果的照片指认;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对证人陈某乙、刘某、陈某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红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人民陪审员  毕文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嘉慧阳秋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