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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4执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付华申请执行郑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执第119号执行申请人:张付华。委托代理人:胡远琼,系张付华之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郑兴华。申请人张付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郑兴华支付张付华赔偿金64006.2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张付华自愿放弃赔偿金14006.23元,剩余款项5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张付华5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月支付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执第1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