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健盗窃二审撤诉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96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2016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辽1002刑初0013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刑初字001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李洪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德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