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建军、王万忠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建军,王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秋敏,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杜建军,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万忠,男,1965年2月2日出生。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建军、王万忠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明审判员 李志军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