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峻熙与张庆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峻熙,张庆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3998号原告赵峻熙,男,201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赵凯(系原告赵峻熙之父),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美,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铃,女,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暂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峻熙与被告张庆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峻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峻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峻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赵峻熙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