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与刘燕燕、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刘燕燕,王利,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105民初35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9号。代表人岳思正,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李夏龙(实习),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燕,女,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利,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孔亚丽、堵仁展(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美盛中心2507号。法定代表人苏扬。委托代理人李大明、周莹(实习),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金融借款合同2016年1月11日原告广发行被告刘燕燕、王利,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美盛公司为被告并获准许,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刘燕燕偿还所欠原告广发行借款本息合计4667341.67元,其中本金4604883.87元、利息62457.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刘燕燕抵押的郑东新区××路南、×××路西××××1(写字楼)号楼×层×号在上述借款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其他相关费用)和原告为了实现主合同债权及抵押权的有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利对被告刘燕燕所欠原告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美盛公司对被告刘燕燕所欠原告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燕燕、王利于2016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借款本金4604883.87元和计算至2015年12月22日的利息62457.8元,2015年12月23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若被告刘燕燕、王利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刘燕燕名下位于郑东新区××路南、×××路西××××1(写字楼)号楼×层×号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017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燕燕、王利于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被告郑州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付的本息612478.43元。五、案件受理费44139元,减半收取22069.5元,由被告刘燕燕承担。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耘审 判 员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