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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黄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郑东新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经营者李建通。被执行人黄斌,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斌所有车牌号为豫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