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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罗桂才与深圳市鸿海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才,深圳市鸿海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040号原告罗桂才,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鸿海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朱坳第三工业区B栋1C。法定代表人韦全。上列原告罗桂才诉被告深圳市鸿海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款项人民币4449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23的款项共计44490元及拖欠款项按银行利息(6%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400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海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桂才款项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桂才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9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