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2执172号李国圣:祝康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给付祝康华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70元。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936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附: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