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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4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患有无法生育,多次治疗未能治愈。2016年春节二人吵架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期间原、被告没有联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矛盾致感情失和,尚不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关心,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虎智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