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姜某某等与张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5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原告姜某某,女,1945年出生,汉族。上列原告赵某某、姜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