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霞、杜欣宇等与上海瑞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杜欣宇,杜嵊南,计银芳,杜嘉毅,上海瑞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3493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汉族,1974年3月8日生,住址江苏省。申请执行人杜欣宇,男,汉族,2014年12月4日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杜嵊南,男,汉族,1950年6月5日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计银芳,女,汉族,1953年1月13日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杜嘉毅,男,汉族,2004年9月19日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瑞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章正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霞、杜欣宇、杜嵊南、计银芳、杜嘉毅与被执行人上海瑞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132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洪 宁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