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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董茂云与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茂云,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爱菩瑞德(北京)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224号原告董茂云,1946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1818。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40XXXX。负责人许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凤莲,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爱菩瑞德(北京)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委会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晓,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茂云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常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爱菩瑞德(北京)种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董茂云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董茂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