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与俞军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俞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358号。负责人孙建军,行长。被执行人俞军民,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俞军民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516号202室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俞军民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东海中路516号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