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100000元、利息41566.53元、诉讼费1565.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 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