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某甲、藏某某与段某甲、段某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甲,藏某某,段某甲,段某乙,段华,许某乙,许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藏某某,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段某甲,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段某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段华,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许某乙,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许某丙,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藏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乙、段华、许某乙、许某丙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3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乙、段华、许某乙、许某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藏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赡养费各1500.00元、医药费各3939.9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乙、段华、许某丙医药费自动履行完毕,赡养费判决判令2016年末给付,现未到期。被执行人许某乙现下落木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德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土地、房屋、工商注册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德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藏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德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藏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义然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