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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盛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盛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李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41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盛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8253577),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龟湖十四片区61号。法定代表人黄其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洋,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石狮市盛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639571),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第三村向阳路西3条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智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石狮市盛发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发公司)与李智勇、北京新奥夫人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发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返还货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0222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智勇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轮候了被执行人李智勇名下KM3255小客车的车辆档案,但因无该车辆下落,目前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盛发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80222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6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盛发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智勇、新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