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连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8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连某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连某去到龙江镇龙峰大道79号对开位置时,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X×××××小汽车副驾驶玻璃窗敲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5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2.2016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连某去到龙江镇陈涌新湾街球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左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小汽车左面玻璃窗敲烂,盗得车内装有人民币10多元的几个红包。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3.2016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连某去到龙江镇龙山桂花村公交车站时,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任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小汽车驾驶位车窗玻璃敲烂,进入该车内将仪表台的一个佛像(未能核价)偷走。连某继续行至龙江镇龙山大道126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X×××××小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敲烂,进入该车将陈某乙的驾驶证、行驶证、U盘(未能核价)以及装有人民币60多元的红包盗走。2016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民警巡逻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治保会对开桥上抓获被告人连某,当场起获部分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任某、陈某乙,并扣押作案工具铁锤、手电筒。综上所述,被告人连某两年内盗窃三次。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连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陈某甲、左某、陈某乙、任某的报案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标的清单及涉案物品委托价格鉴定需补充的材料表;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连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手段比较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连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连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