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庞勃与丁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勃,丁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庞勃,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丁彦虎,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庞勃申请执行丁彦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