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志中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中,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7号申请人杨志中,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冯麦荣,男,汉族。申请人杨志中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四组无财产无能力例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2016)陕0527执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