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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广根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广根,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广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杭集镇三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华,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王广根因诉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杭集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行终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广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杭集镇政府是安置房建设的负责单位,实施了交付房屋的行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认杭集镇政府未办理交付备案手续即交付安置房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为前提,同时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王广根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杭集镇政府未办理交付备案手续即交付拆迁安置房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涉案安置房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非杭集镇政府的法定职责。同时,王广根现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杭集镇政府向其交付了拆迁安置房屋这一基本事实。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广根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广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广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昕代理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