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吴成亚与李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亚,李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亚,居民。被执行人李寿良,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成亚与被执行人李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吴成亚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寿良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