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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吴成亚与李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亚,李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亚,居民。被执行人李寿良,居民。申请执行人吴成亚与被执行人李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吴成亚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寿良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民初字第01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