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斌、杨启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斌,杨启月,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486号原告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嘉英阳光城1号楼1804、1805室。法定代表人樊彩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进林,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被告杨启月。第三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南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林,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杨启月,第三人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丰市荣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