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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与李正艺、汤懿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李正艺,汤懿香,湖南博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2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艺,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汤懿香,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湖南博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凉塘社区居委会三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梁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诉被告李正艺、汤懿香、湖南博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正艺、汤懿香、湖南博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正艺、汤懿香、湖南博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9元,减半收取431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