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执7-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滕志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立军,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内蒙古琮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内05执7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了解,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向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借款时,岳琮霖作为内蒙古通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春的丈夫,在借款协议上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字,并承诺用岳琮霖自己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做抵押。经查:内蒙古琮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为岳琮霖、王艳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内蒙古琮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亚拉图审判员 :俄 君生审判员 :晏 云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