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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高相友与天津润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相友,天津润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高相友。被执行人天津润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发港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相友与被执行人天津润通石油钻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津南劳人仲调字20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此案已不在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津南劳人仲调字20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华执行员  胡广春执行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