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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褚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7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农民。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于2006年5月11日、2007年4月26日、2012年10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二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婷婷、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褚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东区西首第三间架空层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苏某、邵某、杨某、陈某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16000余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褚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自动麻将桌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照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专用票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苏某、邵某、杨某、陈某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褚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毛瞻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韩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