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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晓贵与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154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出生,回族。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叶县。法定代表人马河清,该局局长。被告叶县电视台,住所地叶县。代表人王延昭,该电视台台长。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叶县广播电视局、叶县电视台关于河南地方戏剧《花庭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马晓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晓贵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晓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晓贵负担。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紫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