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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代龙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龙某,代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龙某,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8日被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2日被该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予以通缉,2011年12月3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2011年12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被告人代龙修违反取保侯审的规定脱逃。2015年10月23日再次作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曾都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兴某,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兴某对原审被告人代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鄂13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代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龙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龙某撤回上诉。湖北省随���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龙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揭 祥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陈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