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刑庭等没收财产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尼瓦兹·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三顷地甲3号。法定代表人吴在存,院长。被执行人尼瓦兹·汗(外文名NAWAZKHAN),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公民,保安,因犯走私毒品罪被羁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四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尼瓦兹·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尼瓦兹·汗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尼瓦兹·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四查,被执行人尼瓦兹·汗刚在中国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或者开办公司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尼瓦兹·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郭 奕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