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丁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340号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7日出生,天津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焕波,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丁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