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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淑霜与李淑燕、徐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霜,李淑燕,徐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1294号原告李淑霜,农民。被告李淑燕,城镇居民。被告徐建光,城镇居民。李淑霜与李淑燕、徐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霜,被告徐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时约定原告买楼时二被告就偿还,但原告在2014年买楼时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拖欠至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李淑燕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徐建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与李淑燕原系夫妻关系属实,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2月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被告李淑燕于2006年11月12日向原告李淑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为证实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淑燕于2006年11月12日向原告李淑霜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李淑燕在与被告徐建光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淑霜借款10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徐建光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李淑燕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为证实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的事实,被告徐建光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载明:二被告于199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4日经威海市文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条、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李淑燕向原告李淑霜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足以认定被告李淑燕向原告李淑霜借款的事实成立,被告李淑燕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原告李淑霜所诉要求被告李淑燕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淑燕与被告徐建光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淑霜借款,该借款为被告李淑燕与被告徐建光的共同债务,被告徐建光应当与被告李淑燕共同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淑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淑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徐建光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