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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董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褚某,李某,孔某,木某,胡某,龚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家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无业,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无业,家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无业,家住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褚某,无业,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家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辩护人寿益品,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某,无业,家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木某,无业,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无业,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无业,家住重庆市铜梁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寿益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褚某、李某、孔某、木某、胡某、龚某在信州区从事传销活动,并以信州区金珑城对面弄堂内一居民楼单元楼的六楼出租屋作为传销据点。2016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被传销人员通过QQ网上聊天交往女朋友见面的方式骗至金珑城对面弄堂内一居民楼单元楼的六楼出租屋,同年1月18日被害人马某被以同样的方式骗至该传销窝点,后由被告人张某甲作为该窝点“主任”,安排被告人张某乙、曹某分别充当王某、马某的“师傅”,负责专门看管王某、马某,不让二人离开传销窝点并一直向二人灌输传销理念。被告人董某为该传销窝点的“管家”,协助张某甲管理传销窝点,并负责保管传销窝点的大门钥匙;被告人褚某负责扮“黑脸”,使王某、马某不敢反抗;被告人李某、孔某、木某、胡某、龚某在传销窝点内相互帮衬看管王某、马某。直至2016年1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至信州区金珑城对面弄堂内一居民楼单元楼的六楼出租屋传销据点将王某、马某解救,并将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褚某、李某、孔某、木某、胡某、龚某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作认罪供述,并有张某甲等十名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马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以加入传销组织的名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李某、孔某、木某、胡某、龚某作用较小。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曹某、张某乙、李某、孔某、木某、褚某、胡某、龚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四、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被告人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六、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七、被告人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八、被告人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九、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十、被告人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 明审 判 员  王典平人民陪审员  朱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