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伟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伟民,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三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伟民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伟民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伟民在中国银行祁东支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XX账户内的存款83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钿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