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程步升与曾新章、曾志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步升,曾新章,曾志刚,曾得伟,曽君贤,曾维斌,曾佛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808号原告程步升,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4911293230。委托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新章,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501033259。被告曾志刚,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410143238。被告曾得伟,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511263250。被告曽君贤,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601263237。被告曾维斌,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103043232。被告曾佛赐,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余耕村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4502033219。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步升诉被告曾新章、曾志刚、曾得伟、曾君贤、曾维斌、曾佛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步升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步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步升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学斌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