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重来、郭克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重来,郭克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343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重来,经商。被执行人郭克治,经商。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重来、郭克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王重来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1元;被执行人郭克治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权利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已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黎杰 百度搜索“”